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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宫”“六进宫”黔南两男子一次又一次把自己送进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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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9/29 14:07:51 | 【字体:小 大】 |
pps可乐三国4月11日,惠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该案案情普通,但特别的是案件的两位被告惠某某、丁某某分别是第5次、第6次“进宫”,二人十余年间分别犯盗窃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一次又一次把自己送上审判席。
该次犯罪中,可能出自于 “小偷良好的自我修养”、惯犯的“职业习惯”。2022年10月某日的凌晨,丁某某准备到朋友家玩耍,路过被害人杨某某家门口,看到杨某某家房门未关闭,遂临时起意,邀约惠某某前往盗窃。丁某某在楼下负责放风,惠某某入户盗得手机2部;得手后二人继续“兜风”寻觅作案机会,到被害人罗某某三楼租住屋又盗得手机2部。二人得手后没有逃离,反而又继续摸进位于四楼的房东杨某甲家中,又盗得手机一部。被盗手机全由丁某某负责销赃,所得赃款1700元丁某某一人占有。
惠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惠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二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二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最后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惠某某、丁某某皆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事处罚。
哥俩十余年间把自己送进去“改造”五六次,平均每两年一次。不知里面是否真的如“广西老表”-“窃·格瓦拉”所言的那样:“里面个个是人才”“说话又好听”“好喜欢那里的”,我们无从得知,也不想、不能、不该知道。他们在正处于三十多岁的年纪,“肆意挥霍”自己的光阴,那是属于他们自己的决定,当行为触犯法律的底线时,自会遭受法律的惩处,为自己“惨淡”的人生负责。人生千万种,但不该是在“进牢笼”“放出来”“再进牢笼”的恶性循环中。我们能做的是以此哀之、鉴之,勿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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