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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个微博账号!文山州叔侄2人中1人竟丢了性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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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15 11:02:04 | 【字体:小 大】 |
焕真颜被告人邓富金,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2********,瑶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下金厂乡大火地村委会干桂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8月25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6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富金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22日,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9年8月15日13时许,被害人邓某某叫被告人邓富金到自己家中帮忙申请一个微博账号,叔侄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致邓富金心生不满,被告人邓富金乘邓某某不注意,拿起一把夹锤,用力击打邓某某左侧头部一锤致邓某某晕到在床上,邓富金担心邓某某醒来报复自己,又朝邓某某的头部击打数锤后离开现场。经鉴定,邓某某系受外力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同日23时许,被告人邓富金返回邓某某家,把邓某某的尸体捆绑后用背篮背至一个叫“蜂岩”的地方予以抛弃,抛尸后返回邓某某家清理现场血迹,同时拿走邓某某钱包里的现金1800元、2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身份证、1部手机。次日,被告人邓富金将1800元现金消费完。因在柜台机上无法试出被害人银行卡密码,被告人将被害人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全部丢弃。
1.物证:夹锤、银行卡、身份证、海绵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等;3.证人证言:邓某某、邓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富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死因、毒化、DNA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辨认作案工具视频、ATM机取款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富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使用夹锤击打被害人邓某某头部致其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银行卡并使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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