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欧帝上诉人李久战因与被上诉人辛有志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45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11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李久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律师,被上诉人辛有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金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久战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辛有志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辛有志承担。事实与理由:辛有志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所列举的网络侵权证据仅仅限定于“网红大八卦”博主自行命名的视频文件。该文件系“网红大八卦”自行制作的,其目的是为了增加自己的点击量。视频中内容未体现出李久战的任何名字、称谓以及关联性文字。李久战表现的内容也没有体现出对辛有志的针对性。因此,单从视频角度无法查明其视频系针对辛有志。原审归纳的第一焦点“是否对辛有志构成侵权行为”无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故李久战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辛有志答辩称,对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对方认为没有侵害我方的行为是错误的,对方与粉丝互动将我方称之为仓鼠是侮辱性的谩骂,对方说没有针对我方的理由不能成立。
辛有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久战在快手平台直播中向辛有志赔礼道歉,为辛有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李久战赔偿辛有志精神损失费30000元,公证费、律师费等损失共计20000元。
快手号“188888880”是“快手APP”的注册账号。在2019年1月4日,该账号有1444.1万粉丝,对应用户昵称为“辛巴818《我欲乘风》”。该账号由辛有志使用。
快手号“Rg666999”是“快手APP”的注册账号。在2019年4月23日,该账号有454.8万粉丝,对应用户昵称为“李大瑞FR头子”。该账号由李久战使用。
李久战于2019年12月18日提交的账号信息显示:李久战使用的账号有456.6万的粉丝,辛有志使用的账号有3452.5万粉丝。
李久战申请了证人孙某、赵某出庭作证。两证人出庭均证明辛有志的网名叫“辛巴”“818”,没听说有叫过“仓鼠”的称号。辛有志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认为证人证明了辛有志不曾使用“仓鼠”作为网络名称,也未自称“仓鼠”。
2019年4月17日,微博用户通过账号“网红大八卦”发布标题为“!李大瑞喊话辛巴你是个啥!”的微博,微博中附有一段李久战直播的视频录像。至2019年4月23日,该微博有3人转发、304人回复、243人点赞。
视频录像的内容为李久战对某主播的主播专场内容进行评价,认为其在“二嫂”退网后,又开专场否定若干主播的行为不当。李久战在直播中称“……你看这一年啊,年轻时候由于跟‘仓鼠’,这个‘仓鼠’也他妈挺可恨。头两天,‘二嫂’退网的阶段,他又直播**开了个专场……我就代表‘张二嫂’回应你一下,我代表‘LV’回应你一下,我代表‘巴扎黑’回应你一下,没有这些人你是个‘蹬’(注:音译)啊你啊!……你他妈咋火的?……你没有点屄数啊!……你为了追求某雪你把路虎都卖了……你来是赚钱的你不是说捧红他妈那个主播的,你咋他妈没给我刷100个W呢……因为我直播间人少。”至此,录像结束。
录像时,直播已经开始。从视频录像开始到结束,关注人数由24.1万升到24.7万;观看人数由1.5万降到1.4万后,回升到1.6万。
直播过程中,有快手用户在直播间询问“仓鼠”是谁;有用户称“818”是“仓鼠”、“辛巴”是“仓鼠”;还有用户表示赞同。在“网红大八卦”的微博中,有微博用户称李久战蹭“辛巴”和“二驴”“二嫂”的热度;有微博用户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在观点中反映出了直播内容的背景;有微博用户辟谣“辛巴”卖路虎车一事;还有用户表示赞同。
辛有志称人们对“鼠”的评价是负面的,李久战称辛有志为“仓鼠”是道德的指责和讽刺;直播中的“某雪”指辛有志的配偶初瑞雪;“蹬”为“**”的意思。李久战称直播所讲是针对网络现象发表个人感想;“仓鼠”是物种名称,是中性词,“鼠”也可以代表侠客,如“三侠五义”中的“五鼠”,在直播中并非代指辛有志;有很多人叫某雪,无法确定直播中的“某雪”指向初瑞雪;“蹬”有多种含义,直播中指无足轻重的人之类的意思。
2019年1月4日,辛有志和初瑞雪共同委托董光裕前往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2019年1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广州第001838号《公证书》,证明了董光裕保全快手号“188888880”粉丝量的过程。公证处卷宗材料显示,编号2833717卷宗包含(2019)粤广广州第1834~1839号《公证书》。
2019年4月23日,辛有志委托董光裕前往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2019年4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7727号《公证书》,证明了董光裕查看微博“!李大瑞喊话辛巴你是个啥!”和点击播放微博中视频的过程;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7728号《公证书》,证明了董光裕保全快手号“Rg666999”粉丝量的过程。
辛有志提交了开票日期为2019年1月4日、号码为45213618、金额为8040元、备注为“卷宗号:2833717”的公证费、副本费发票,2019年4月29日、号码为30048775、金额为2840元、备注为“(2019)粤广南粤第7727-7728号20193875”的公证费发票,证明1838号公证书的费用为1340元、7727-7728号公证书的费用为8040元。
2019年5月,辛有志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辛有志委托该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为其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快手账户“李大瑞FR头子”实际控制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提供一审、二审法律服务。代理事项为起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账户“李大瑞FR头子”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并以追加或另行起诉的方式追究该用户实际控制人的侵权责任。辛有志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律师费2万元;在法院受理追加(另行起诉)“李大瑞FR头子”实际控制人之日起5日内,再支付2万元。辛有志提交了开票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号码为24369069、金额为40000元的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费发票,证明已经支付了律师费40000元。
辛有志称,本案中公证费只主张7727-7728号公证书的费用为804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李久战在快手APP上的直播行为是否侵害了辛有志的名誉权;2.如李久战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为何。
首先,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对象时,才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但是,指向特定人的方式并不限于直接表明其姓名,还可以以别名、化名甚至是通过描述特定事件等方式指向他人,使人合理地理解其内容是指向特定人的方式。李久战在直播中使用了“仓鼠”这一代称,评价了“刷礼物”事件、“卖路虎车追求某雪”事件和与“二嫂”的“网络争吵”事件。直播的观众和微博用户,均已根据直播内容,将“仓鼠”理解为辛有志,并针对性地进行解释、辟谣。据此,可以认定李久战评论的对象指向辛有志。两证人虽然出庭作证称其没听说辛有志有叫过“仓鼠”的称号,但其证人证言仅能代表其个人的认知,不足以代表全体网民的认知。李久战辩称其发表的言论与辛有志身份不具有对应性,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微博用户的评价反映出了李久战直播内容的背景,即辛有志在“二嫂”直播间“刷礼物”和辛有志和“二嫂”的“网络争吵”事件。虽然李久战对辛有志的直播专场行为进行了否定性的评价,但是辛有志作为在直播界中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能够享受比普通公众更多的名望和社会资源,理应受到更多的舆论监督,对评论言论负有更高容忍义务。综上,辛有志称李久战通过虚构辛有志趁人之危,在人背后说坏话等虚假事实损毁其名誉,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李久战在直播行为中,使用“仓鼠”代指辛有志,却未能合理解释使用“仓鼠”代指辛有志的原因,故辛有志主张李久战使用贬损性外号贬低辛有志人格,原审法院予以采纳。李久战在直播行为中多次使用“他妈”“**”等词汇作为句子成分。虽然李久战并未直接使用上述词汇侮辱辛有志,但其多次使用粗言秽语,贬低辛有志人格意图明显,故辛有志主张李久战使用攻击性词语贬低辛有志人格,原审法院亦予以采纳。关于“蹬”一词的含义,因该词属于方言,且当事人双方各持立场,辛有志应对该词的具体含义负有举证责任。辛有志未能举证证明该词具有侮辱性质,其主张该词属攻击性词汇,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李久战的直播过程有约1.5万人观看,并引起观众的评议和对李久战的附和,可以认定为造成了一定影响。李久战的账号有数百万粉丝关注,其应当知道自己的直播行为可能会带来的社会影响。李久战称未体现任何的社会、网络影响,与证据反映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李久战使用“他妈”“**”等词评价辛有志的行为,使用“仓鼠”代指辛有志,构成对辛有志名誉权的侵害。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辛有志要求李久战在快手直播中,向辛有志赔礼道歉,为辛有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微博内容、李久战的快手账号信息属于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消亡、易变化的特点,辛有志对电子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属于合理的取证费用,其主张7727-7728号公证书的公证费804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参考《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辛有志主张的律师费,未超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原审法院亦予以支持。综上,辛有志要求李久战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损失共计2000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辛有志未举证证明其精神遭受损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时考虑辛有志作为直播界的知名人士应持有较高的容忍度,其主张精神损失费30000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久战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快手APP”的直播中,向辛有志赔礼道歉,为辛有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二、李久战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辛有志经济损失20000元;三、驳回辛有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辛有志负担125元,由李久战负担125元。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李久战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了辛有志的名誉权?本案中,一审法院结合涉案直播视频的内容、李久战在直播行为中的言论以及直播用户的反映,认定李久战评论的对象系指向辛有志,且构成对辛有志名誉权的侵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李久战上诉称其表现的内容没有体现对辛有志的针对性,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李久战在二审庭审中提出申请追加“网红大八卦”博主为本案被告,因“网红大八卦”博主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故对李久战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李久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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