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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系列——自媒体的定义和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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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19 4:40:55 | 【字体:小 大】 |
正月无初一打一字2003年7月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出版的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联合提出的研究报告对“We Media(自媒体)”进行了定义:“自媒体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和新闻的途径。”
很显然,根据我们对自媒体的了解,可以判断,以上定义是对自媒体做什么的(途径)解释,没有定义自媒体是什么,而且,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就做什么来说也远远超出了定义的范围,从最初的“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和新闻”全面向商业化快速改进。
企业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单位。有国家单位或者民体个人组成的经济部分,为国家和个人创造税收及利润,是社会的重大组成部分。
自媒体具备盈利性的创建初衷,自媒体的盈利目的是被允许和支持的(包括广告、打赏、分成、奖励计划等),盈利已经成为事实,比如吴晓波频道、罗辑思维等优秀自媒体都获得了良好收益,成为行业领导者、示范者,更有政商参阅、金评媒、玩车教授、papi酱等一大批自媒体获得了商业投资,估值更是过亿,引导了更多人参与自媒体的热情,还有最近主播崛起的推波助澜。
媒体从来都有商业化冲动和特殊能力,自媒体更是从一开始就深藏商业内涵与野心,在政策和经济社会共同推动下,迅速成长成熟,不单订阅号被鼓励推广商业广告内容,服务号从设计一开始就是彻头彻尾的商业阵地,交易是核心功能,如今,新闻媒体也加大力度允许和推动自媒体商业化变现。
个人自媒体在社交软件和新闻媒体平台上被视为与媒体、企业、社会组织具有同等地位——从申请窗口看,具有政府权威态度的认定是: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指出:微商暂时不需申请工商执照;暂不直接纳税,由平台管理间接纳税(这一句没说,是事实),存在状态是合法的(允许存在和发展就可以理解成合理合规合法)。
注:本文将网红、主播、微商、公众号都定义为自媒体,甚至,从更广泛的意义,全体网民都可以视为具备自媒体属性,只需区分为专职专业和业余。
所以,自媒体的属性是商业性质,是网络经济组织——不论是个体操作还是有组织运营。
所以,现在需要认真思考的是:既然每个网民都可以视为独立的经济组织,那么,在网络时代环境下该如何运营好自己的新型网络经济组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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