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有蚰蜒怎么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新业态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加,劳动关系形态呈现出多样化,劳动争议内容也日趋复杂,给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了诸多挑战。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河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劳动者权益保护篇)》中选取4个案例,就劳动争议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进行梳理,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各方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王某与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后成为一名网络主播,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王某的演艺经纪公司。同时,该协议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该公司还为王某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随后,王某向秦皇岛市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以及加班工资。仲裁委作出裁决,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权利义务等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同时参照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等情况,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对原告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用人单位存在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其他证据,亦未提供相关能证明其加班事实的证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的代表,其更灵活的空间、更广阔的平台、更自由的时间,使得网络主播成为很多人的职业选择。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从形式上看为“合作协议”,但分析协议内容,其对原告的工作时长、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进行了规定,并约定了保底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包括的主要条款之规定。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实质系劳动合同书性质。
法官提醒,如果将网络主播作为自己的职业选择,在面对经纪传媒公司的“签约”邀请时,应在充分理解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后作出选择,避免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经纪传媒公司也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各方共促“网红经济”有序快速发展。
邢某某于2021年4月入职河北某农业公司,从事公司日常记账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财务总监因工作需要,将公司账户的账号、密码告知邢某某,且事后并未修改密码。同年6月29日,邢某某遭受网络诈骗致使公司损失268000元,事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1年7月,河北某农业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向张家口市沽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邢某某赔偿公司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邢某某入职时间尚短、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其劳动关系的认定。而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重大过错遭受网络诈骗,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应先申请劳动仲裁。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河北某农业公司的起诉,如果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另行起诉。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被骗,给用人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赔偿的,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尽管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接受原告公司管理,从事原告公司安排的劳动,原告公司对邢某某构成实际用工,本案属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的用人单位财产损失。该纠纷虽然与劳动报酬给付、劳动合同解除等典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不同,但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损害的事实源于邢某某履行职务行为,且发生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本案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3年12月,王某某入职某墙纸公司,从事压花工段操作工岗位。2013年12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4月,王某某非因工负伤开始病休。此后,某墙纸公司一直给王某某发放疾病救济费及病假工资至2020年7月。
2020年6月,某墙纸公司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公司董事会裁员决议及经营状况通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方案。同年7月,该公司向王某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并向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王某某随后向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显示,该公司在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后并未将裁员方案报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某某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补偿金等。
该案经过二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即判决某墙纸公司给付王某某赔偿金127217.8元。两审法院均认为,该案中,某墙纸公司于2018年、2019年连续亏损,虽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但其裁员方案并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与王某某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王某某支付赔偿金。鉴于某墙纸公司裁员前王某某处于请假状态,未全额发放工资,其工资标准应以其病休前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审法官表示,企业因运营出现问题一次性辞退部分员工,本是劳动合同法经济性裁员条款的初衷,经济性裁员的前置程序对于保障劳动者免受不公正解雇、促进劳资双方通过自我协调化解劳资纠纷具备不可或缺的作用。即便用人单位存在符合经济性裁员的硬性条件,也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未进行报告就实施的裁员行为,应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9年6月,尹某某入职某家具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在随后的工作中,由于尹某某设计失误,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事情发生后,尹某某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9月17日离职。截至离职时,某家具公司尚拖欠尹某某工资39149.5元未予支付。
为讨要工资,尹某某申请仲裁。2019年12月,廊坊市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判令某家具公司支付尹某某工资39149元。某家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尹某某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应再向其支付工资,遂向法院起诉。
香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自被告尹某某入职至2019年9月17日离职,原告某家具公司共计拖欠其工资39149.5元未支付。因被告设计工作失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解决。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39149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原告某家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表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过错而拒付工资报酬。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等新就业模式的兴起,与之相伴而生的新型劳动争议也不断增多,如何切实保障新模式就业人员的正当权益,在纾解企业困境的情况下兼顾职工合法权益保护,亟待引起社会和职能部门的关注。
首先,应当依据当前就业市场的新变化,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不断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能够更好地维护新业态就业人员的正当权益。其次,司法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加大办案力度,通过审判、仲裁等法律形式,着力化解新业态就业人员劳动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仲裁人员还应当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根据用工实际情况来准确认定、判断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对于那些一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应当加强教育引导,提振其发展信心,并鼓励劳资双方携手同行,在法治轨道上团结奋斗,共同为构建更加和谐劳动关系而努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新业态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加,劳动关系形态呈现出多样化,劳动争议内容也日趋复杂,给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了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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