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夫人歌词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有关微信买卖的案例。医美网红程某以人民币 50 万元的价格将 9 个微信号转让给赵老板用于营销,赵老板最后只支付了 30 万元,未支付余款,程某诉至法院,但法院审理认为,
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红萍认为,案件中程某转让的 9 个微信账户,微信记录中涉及了大量的客户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医疗记录等,这些身份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依法受法律保护。
朱红萍表示,“虽然程某取得自己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获得了客户同意,但通过购买方式获得这些信息的赵某在没有明示的前提下就能以之前程某积累的商誉为基础推销产品或服务,不但让潜在的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主体认同,且他获取并利用这些个人信息也未经程某微信列表好友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三十八条:“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法院解释称,程某和赵某是同业,转让微信账号实际上是为了转让其中的客户资源,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互联网科技博主“写手一条城”认为,这个案件给人最大的感触就是 —— 现在的流量资源是真的贵。
“微信号为什么能卖 50 万,这些微信号对于买家来说最大的作用是什么?其实它们最大的作用就是流量,精准的私域流量。”他认为,几十个加满人的微信号意味着可以在朋友圈里向几十万有精准需求的用户发放广告,这种发放方式的成单率不言而喻,更不用说是医美这种客单价极高的行业,所以说这一大堆账号卖 50 万这个价格是可以理解的。
但他也表示,这样的“资源”拿来交易要保证用户的知情权,“我本来是加了一个厨子为好友,你把账号卖给了一个割腰子的,消费者的权益就没办法得到保护。”
相关法官在释疑中称,微信好友对于实名认证的个人微信号具有身份认同和基本信赖。未经告知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转卖他人使用,买受人以原微信号使用人的身份发布朋友圈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权。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律师朱红萍认为,在日常生活中,私下买卖微信号等社交账户的信息似乎也不少见,但微信账户需要实名认证、绑定手机号等信息,买卖微信号不仅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还有可能给骗子“帮忙”。
法官在释疑中称,如果允许擅自买卖个人微信账号,必将滋生更多的违法犯罪,并导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难。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权利出发,即使个人微信账户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宜进行自由买卖。
微信已经形成了自己稳定的生态系统,有很多人在其中成名、掘金。但其实,这个平台的性质,大多数人都没弄清楚。
其实,在注册使用微信的时候,很多人都没认真看过的那个《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里面有很多内容非常重要,绝对值得好好细读。
比如,微信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7.1.2 中明确提到,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也就是说,你的微信号,其实不是你的。理论上来说,你只是你微信号的过客。号是属于腾讯的,用户只是这个微信号的免费房客。打个比方,你能买卖房产证上写着别人名字的房子吗?显然是不能。
互联网科技博主“鍋盖頭司令”认为,年轻人的社交资产,肯定不是这些账号。“最重要的社交资产,就是自己,把自己做强做大,自然就是资产庞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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