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皮女生pk恶魔王子去年,网红女装店铺的超长预售期曾引起网友热议,网红店动辄1-3个月的预售周期,被网友调侃“下单后才开始弹棉花”。
如今,距离去年百万粉丝大V炮轰女装网店预售期太长已过去一年多,但超长预售期的情况并未得到改善。南都记者近日调研发现,即使生产线已经不再受到疫情因素影响,网红女装店延迟发货的情况也并未得到缓解。
在平台推出赔付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后,甚至有消费者被商家“威胁”,如果投诉后就不再给其发货。在业内人士看来,超长预售期和不断延迟发货的周期,本质上是平台机制和库存压力下对消费者权益的牺牲。
“去年双十一买的衣服,今年三月都没收到货”。消费者小娜告诉南都记者,去年双十一期间,她在淘宝网红店“Girls go crazy by Jill”(以下简称“Jill大姐姐”)买了两件衣服,两件衣服都标注“35个工作日发货”,系统承诺12月11日发货。在小娜看来,这个预售时间在淘宝也算是非常长的周期了。
但是,已经超出商家承诺发货时间10天了,这两件衣服都还没有发货。最终小娜选择了在平台投诉,商家给出的理由是“衣服是没有缺货的,由于疫情原因在陆续出货”。随后,淘宝平台从商家处罚款了100元赔付给小娜。
今年1月5日,在等待了近两个月后,小娜在“Jill大姐姐”购买的其中一件衣服终于发货,但另一件始终没有发货。小娜在今年2月再次投诉,卖家回复是“因自身原因无法发货”,随后又承诺会在3月8日发货,但一直到3月中旬,小娜的订单也没发货。
小娜向南都记者吐槽称,网红女装店的确更容易拖延发货,她购买的大部分旗舰店或者普通网点都能很快发货,只有网红女装店动辄预售10天起步,甚至预售周期会高达35天,“而且预售时间都是按照工作日而不是自然日计算。还有些网红店明明写的是现货,下单后却还要7天的预售期”。
公开资料显示,“Jill大姐姐”是淘宝“红人大咖女装店铺榜”中的黑马榜Top1,店内销量最高的产品月销量超过3万件。
在销量高企的同时,南都记者在社交媒体发现,有大量消费者吐槽“Jill大姐姐”的延迟发货问题。去年双十一、双十二期间下单的不少消费者,至今还没收到商品。因为延迟发货只能向平台投诉赔付,“Jill大姐姐”的商品一度被称为“理财产品”。
但对于大多消费者来说,向平台投诉并不能解决延迟发货的问题,还有网红女装店直接表示“投诉赔付后的消费者就不会再给其发货”。与小娜遭遇同样情况的小茶,就直接被店家告知不会再给她发货。
小茶告诉南都记者,今年1月她在淘宝的网红店“POSHEPOSE高定如心”(以下简称“高定如心”)下单了两件连衣裙,预售周期为一个月左右,购买批次为第一批,但直到2月结束都没发货。3月3日,小茶在评论区看到有下单批次比她更晚的消费者开始晒单,就去询问客服,客服承诺当天会发货,但最后也没有发出。
在询问客服无果后,小茶选择了向淘宝平台投诉。经过两次投诉后,淘宝平台一共让商家给小茶赔付了200元,一条裙子的赔付金额在100元左右。
在投诉赔付成功后,小茶发现,“高定如心”的店家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小红书账号都表示,“如果投诉过的顾客,赔偿了的,基本上我们就不发了”。在小茶看来,这就是店家对消费者的“威胁”,“网红店都很嚣张,你敢投诉我就敢不发货”。
南都记者也向“高定如心”客服求证,是否消费者投诉后他们就不会再发货,客服回应称,“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发,即使超过了,投诉是您的自由,我们也会发货的”。
但到目前为止,小茶在“高定如心”下单已经过了一个多月,早就超过了店家承诺的发货时间,小茶仍未收到货,她也还未退款。
对于网红女装店的超长预售机制,一位女装供应链从业者告诉南都记者,网红女装的上新和主播卖货相似,会在短时间内爆单,一般大主播在上新前都储备30%的现货,再让工厂储备30%的原料,另外40%便需要机动的生产周期。“头部主播一场直播就能卖上万单,其实超过了很多工厂的供应能力,打乱整个供货的周期,那生产真的就需要一个月时间。”
而对没有实力的中小主播而言,工厂的配合度也会下降。在订单量不多的情况下,他们也需要通过预售的形式做快速反应。
上述从业者透露,从生产端角度出发,7-15天的预售期都属于健康的状态,但超过15天的确属于滥用预售制度。在他看来,超长预售的本质还是资金问题,“没有实力,也不想前期投入太多,平台的回款周期都是在45天。”
近年,淘宝上线了赔付机制,如果没有如期发货,可以投诉后获得一定比例的现金赔付。但从小娜和小茶的经历来看,即使赔付也不能让店家发货。
对于店家“威胁”消费者,称如果消费者投诉就不再给其发货,上述从业者表示,“本质上是平台机制和库存压力,所以必须牺牲一部分用户。反正总会有新的消费者的,奢侈品可以等待,但是快消品服饰就是便宜,所以没有忠诚度”。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锦阳认为,经营者对预售商品设置超长预售期,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免自身义务和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在预售经营方式中,经营者在形式上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实际上是利用经营优势地位,将产品备货的库存成本、时间成本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属于实质的不公平经营行为。”
在肖锦阳看来,经营者利用预售方式,如果延期或始终不发货,或者在没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单方面中止合同,经营者就构成合同违约,应当赔偿给消费者,以提高经营者的违约成本。
肖锦阳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预售模式中存在的乱象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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