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吧安琪babynever新闻媒体在发布涉及公众人物传闻的文章时,是否侵权,又是否应该尽到核实义务?若新闻App或网站转载了该文章,在该文章被判定为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情况下,该App和网站又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以上,是媒体行业经常思考的两个问题,而且对于这两个问题,许多媒体工作者应该也是似懂非懂。不过上海高院最近公布的一起案例十分具有参考价值,值得各媒体老师学习。传媒见闻特此做了梳理。
2020年5月,A网络技术公司运营的某新闻APP内,某用户(媒体机关代码证主体为B公司)发布一篇标题为“马某某找前岳父要钱?疑因家暴而离婚,与小21岁前妻恋爱俩月闪婚”的网络文章。
文章糅合了影视明星马某某与前妻吴某某感情纠纷、家庭琐事、人品等各种传闻,还附有三张网络评论截图。
这种在如今的新闻app中非常常见的明星八卦,在马某某看来,已经对他构成了诽谤和名誉侵权。于是次月,马某某委托律师向A网络技术公司发函,明确告知上述内容系凭空捏造,要求删除相关信息并消除影响。
几天后,网站对上述发布资源进行了全站下线处理。不过马某某仍然向法院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一是判令A、B两公司分别在“凤凰新闻”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道歉时间不少于90天;二是判令B公司赔偿马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000元,A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则辩称,其发布的文章只是汇集网传内容,且其对争议内容表示怀疑,文章并未引起广泛反响,故不具有主观过错,也未造成损害后果。
但法院认为,B公司作为网络新闻转载媒体,与原创者同样负有对新闻事实的核实义务,并不因其转载行为而免于或必然减轻对内容真实的注意义务。
此外,B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传媒公司,因其自身的专业性质、能力和影响范围,对于转载网络新闻的真实性负有较一般自媒体更高的核实义务。但从其发布文章所涉内容,来源于网络传言及基于传言的主观性揣测,可信度不高。
同时,转载信息涉及对马某某人品的负面评价,应可预见将致公众人物名誉受损的可能性,但其对此亦未尽谨慎、注意义务。
B公司虽辩称涉案文章对争议内容表示怀疑、不具有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过错,但结合网络语言环境分析,文章标题及图文内容,主题指向明确,所采用的设问手法、求证措辞,并非是真实疑问,而是此类网络娱乐新闻吸引受众的惯用手法,起到的是欲扬先抑、明知故问的反讽效果。因此,B公司主观上存在放任负面评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过失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在某新闻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向马某某赔礼道歉,并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赔偿马某某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综上,对于涉及某公众人物的传闻类文章,新闻媒体应负有合理核实义务。不过对于过错认定,应结合网络环境特征具体分析。
除了媒体自身、媒体从业人员,新闻信息提供者和其他利用媒体实施新闻报道的,均视为实施新闻报道的主体,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写手等,亦为当前新媒体形式下的行为人主体。
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有“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等情形之一,影响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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