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派单给不合规网约车? 平台被罚19999元!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9/3 10:31:44 | 【字体:小 大】 |
高宠简介去年8月17日,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发现,方某驾驶闽AL×××××小轿车,利用某网约车平台应用程序,与乘客形成网约车运输合同,但其用于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部门对该案件已另案处罚)。
去年12月29日,执法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该平台公司承认,方某及闽AL×××××小轿车在该公司所经营的应用程序上注册,公司根据乘客合同要约,派出方某和案涉车辆履行运输合同。
经核实,网约车平台公司、方某和乘客实质上是一种“三角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承运人,其提供的案涉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属于第三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执法部门给予该公司罚款19999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