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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案“云上”开庭并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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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0/20 15:30:18 | 【字体:小 大】 |
宠物店投资创业方案3月18日上午,天津市首例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案在和平区人民法院“云上”开庭审理,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分处四地,借助互联网和远程视频参与庭审,全程零接触。该案系我市首例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苗某忠在没有任何注册商标授权和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购置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在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其本人住所,生产标注某公司注册商标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并外销获利。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苗某忠先后将其生产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向本市及河北省多个个体经营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苗某忠之子苗某彬明知其生产、销售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运输等帮助。经鉴定,涉案口罩并非该日本公司生产,系假冒该日本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检验,涉案口罩不符合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进行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苗某彬主观上明知苗某忠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实施分装、运输等帮助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被告人苗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苗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苗某忠、苗某彬均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彬且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苗某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苗某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商品及包装纸盒、作案工具自动薄膜封口机1台、口罩机1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全部没收。“云上”庭审中,法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有序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既彰显法律权威,又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声音流畅、画面清晰,音视频同步存档,庭审顺利结束。
此次网上庭审涉及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四方,津冀两地联通,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和平法院做足了准备工作:一是会同技术人员与检察院、看守所提前对接,对电脑、摄像头、麦克风等关键设备进行调试,并联网试运行,确保庭审音画清晰;二是认真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对审判庭及设备进行全面消毒,要求所有参与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并全程配戴口罩。
和平法院将会继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云上”开庭,努力做到防疫办案双在线,进一步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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