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你爱我一直以来,我都有一个疑问,剪辑影视作品传播,到底什么程度是合适的,什么样的程度算侵犯对方利益。因为有这些剪辑的大佬或者爱好者的存在,有些影视内容被更好的传播,让广大的用户接触。盗播上映中的影片这些行为肯定是违法的,而预告片,影视中的片段这些素材呢,是否有限制?
昨天,我尝试着剪辑了片段九州缥缈录的视频内容,上传后被删除了,其实主要片段内容就是,犯了血厥之症的男主,被医生用针放血,喷出半米高,再加上我这个过分的标题,吐槽这个病是高血压。
今天一看被删除了,感觉是不是侵犯了对方权益?那在这里先道个歉,然后就是想看一下这方面的规章制度,看一下怎么产出内容更合适,毕竟要对自己的内容负责。
后来一想,是不是因为昨天是会员才能观看到这一部分视频,只要等到视频不是会员才能看了,就可以发布了呢?嘻嘻,感觉可以测试一下。
自己拍摄作品,然后剪辑出来上传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但不是每个人都是拍摄的好手,而且身边也未必有这样多的素材可以提供。
就像b站频频被鬼畜的那些视频素材,亮剑-李云龙,三国演义-诸葛孔明等等,而且这些视频拥有极高的点击播放量。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如果网站平台未经授权直接上传侵权视频,则构成直接侵权,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是,网站平台通常不会主动上传和传播,都是由平台里的用户(比如自媒体人)操作。
自媒体人擅自把他人享有版权的影视剧剪辑成片段,并上传到网站平台,则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不过电影制作发行方等权利人,一般不会起诉直接侵权的自媒体人。一是难以找到联系方式,二是自媒体人赔偿能力较弱。
根据《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做出四点要求:
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所有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
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解说电影不影响电影的正常上映、传播等,没有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就没有侵权;
解说上映期间(包括正在国内上映和正在国外上映)的电影,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票房亏损),属于侵权;
解说视频网站里收费的电影,给权利人(包括视频网站)造成实际损失,属于侵权;
通过发布侵权作品,给自己直接或间接牟取利益,被起诉的可能性很大;这点是权利人起诉或不起诉,最重要的决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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