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钟日(原标题:自媒体有了“基本法”:公众账号管理新规出台,严控虚假信息和流量造假)
日前,国家网信办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月22日起施行,本次新规共23条,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等条款。
随着公众账号的发展和普及,账号上的信息内容暴露多方面问题,如内容涉嫌伪造、恶意炒作、恶意攻击、抄袭剽窃、煽动舆论等。尤其自2020年疫情以来,随意散布他人隐私、利用账号人肉搜索、编造疫情谣言等行为被报道多次,折射出公众账号乱象频出、监管不严。
相较2017年原规定,此次发布的新规特别强调,部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等问题,增加了相应监管内容。
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
《规定》明确表明,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新增了生态治理、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等平台主体责任。
《规定》还针对账号分类注册、内容分类生产、真实身份注册、主体资质核验、账号数量限制、账号交易买卖、打击网络谣言、账号运营规范、数据流量造假等突出问题新增了多个条款。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或者行为。
具体来说,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要建立公众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生态治理、著作权保护、信用评价等制度,健全公众账号注册认证、资质审核、主体公示、动态核验、运营推广等安全管理措施,对于虚假信息和流量造假,完善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预警发现和处置机制,全面加强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行为的基础管理和过程管理。对于账号异常,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防范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就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时强调,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既是内容生产者,又是账号运营者,具有一定的舆论生成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应自觉履行相关法律、社会、道德责任。
为此,《规定》进一步明确生产运营者应当承担内容生产与账号运营主体责任,对其内容安全生产和账号合法合规运营负责。在内容安全方面,《规定》要求生产运营者建立健全编辑策划、制作发布等全过程审核机制,做好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在账号运营方面,《规定》要求生产运营者建立健全公众账号注册使用、运营推广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依法文明、规范运营账号。在禁止行为方面,强调生产运营者不得从事虚假恶意注册账号、制造虚假舆论、煽动极端情绪、恶意营销诈骗、抄袭剽窃原创、网络暴力、非法买卖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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