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是妖近日,海南三亚,网名为“铁头惩恶扬善”的消费者一行到三亚市天涯区友谊路下岗职工海鲜加工广场购买海鲜后,用自带的秤具复秤时发现商家存在短斤缺两的经营行为,其当场斥责商家“丢三亚人的脸。7月4日晚,他们一行被出租车和“摩的”带到三亚市天涯区友谊路下岗职工海鲜加工广场,在“三亚天涯彭进风海鲜店”购买海鲜,红花蟹200元/公斤、波士顿龙虾260元/公斤、濑尿虾140元/公斤。市执法部门责令该海鲜加工广场将涉事商户清退出场,作出对涉事商户罚款30万元的处罚。
近日,海南三亚,网名为“铁头惩恶扬善”的消费者一行到三亚市天涯区友谊路下岗职工海鲜加工广场购买海鲜后,用自带的秤具复秤时发现商家存在短斤缺两的经营行为,其当场斥责商家“丢三亚人的脸!” “五两秤”!一网红站在海鲜广场怒吼
前些年他在三亚市购买海鲜时被“坑”过,对出租车司机、“摩的”司机与海鲜商户联合宰客的手段早有所知,所以此行购买海鲜时多留了个心眼。
7月4日晚,他们一行被出租车和“摩的”带到三亚市天涯区友谊路下岗职工海鲜加工广场,在“三亚天涯彭进风海鲜店”购买海鲜,红花蟹200元/公斤、波士顿龙虾260元/公斤、濑尿虾140元/公斤。他们共购买了559元的红花蟹、波士顿龙虾和濑尿虾。
付款后,“铁头”用自带的秤具现场当众复秤,发现每种海鲜都少了将近一半。于是,他站在广场大喊:“你们无法无天啊!我跑了那么多三亚的海鲜市场,这里是五两秤!”
商户同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退一赔三”,但“铁头”并不满意,认为商户应该受到处罚:“罚!按顶格处罚!”
接到投诉后,市执法人员立即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并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涉事商户“三亚天涯彭进风海鲜店”作弊将海鲜称重塑料筐重量计入账单结算,存在短斤缺两的违法经营行为。市执法部门责令该海鲜加工广场将涉事商户清退出场,作出对涉事商户罚款30万元的处罚;责令该海鲜加工广场全面停业整顿,并作出对其罚款10万元的处罚。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不少网友觉得大快人心!纷纷为监管部门的重拳出击点赞。但是也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网红说罚多少就罚多少,是否有法律依据?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监管部门对涉事商户的处罚是否适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线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今日头条认证律师@安律说法 表示,商家“短斤缺两”的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
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各地市监局一般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5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8条,经营者销售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包装物重量作为商品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不少于3个月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可见在海南地区,缺斤短两最高可处罚50万元,涉事商户被罚款30万元并非顶格。
自几个月前美食博主“superB太”探访成都夜市商家缺斤少两现象以来,各类相关短视频层出不穷:10斤海鲜缺3斤,240克的手机在电子秤上显示300克,9.6斤的榴莲复秤后只有6.2斤……林林总总,让消费者触目惊心。
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杜绝商家宰客单纯依靠严厉罚款是行不通的。以三亚市为例,2016年三亚清退了3家宰客的海鲜商户,并对海鲜市场进行处罚;2017年,他们还对一家欺客宰客的商家实行了拘留和重罚。然而,多年来,三亚仍有不少不法商家的嚣张行径没有得到遏制,同时,重罚的手段也不是今年才有的。这表明,简单靠罚款约束商家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加强常态监管,谨防市场监管变成了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
为切实保障公平公正交易环境,贵州省贵阳市今年3月起在农贸市场开展不诚信商户黄牌警告试点活动,全年共涉及20家农贸市场,遍布贵阳各大区域。贵阳市盈佳农贸市场工作人员表示,在推行黄牌警告之前,他们一旦发现短斤缺两现象,首先会进行现场核实宣教,并对摊贩进行相关警告处罚,如果遇到再犯的,就会直接上报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黄牌警告实施后,不仅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也对农贸市场整体经营秩序的规范有很大帮助,目前发现类似情况后,我们会将警告牌直接悬挂在摊位上一周,其间,在观察其整改情况的同时,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置。”
唯有从根源上改变不法商家尤其是一些流动摊贩“一次性生意”和“坑到就是赚到”的想法,守住电子秤“小计量”,方能不断助力优化营商“大环境”。
前些年他在三亚市购买海鲜时被“坑”过,对出租车司机、“摩的”司机与海鲜商户联合宰客的手段早有所知,所以此行购买海鲜时多留了个心眼。
7月4日晚,他们一行被出租车和“摩的”带到三亚市天涯区友谊路下岗职工海鲜加工广场,在“三亚天涯彭进风海鲜店”购买海鲜,红花蟹200元/公斤、波士顿龙虾260元/公斤、濑尿虾140元/公斤。他们共购买了559元的红花蟹、波士顿龙虾和濑尿虾。
接到投诉后,市执法人员立即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并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涉事商户“三亚天涯彭进风海鲜店”作弊将海鲜称重塑料筐重量计入账单结算,存在短斤缺两的违法经营行为。市执法部门责令该海鲜加工广场将涉事商户清退出场,作出对涉事商户罚款30万元的处罚;责令该海鲜加工广场全面停业整顿,并作出对其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线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今日头条认证律师@安律说法 表示,商家“短斤缺两”的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
缺斤短两也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监管部门依法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各地市监局一般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5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8条,经营者销售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包装物重量作为商品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不少于3个月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可见在海南地区,缺斤短两最高可处罚50万元,涉事商户被罚款30万元并非顶格。
自几个月前美食博主“superB太”探访成都夜市商家缺斤少两现象以来,各类相关短视频层出不穷:10斤海鲜缺3斤,240克的手机在电子秤上显示300克,9.6斤的榴莲复秤后只有6.2斤……林林总总,让消费者触目惊心。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杜绝商家宰客单纯依靠严厉罚款是行不通的。以三亚市为例,2016年三亚清退了3家宰客的海鲜商户,并对海鲜市场进行处罚;2017年,他们还对一家欺客宰客的商家实行了拘留和重罚。然而,多年来,三亚仍有不少不法商家的嚣张行径没有得到遏制,同时,重罚的手段也不是今年才有的。这表明,简单靠罚款约束商家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加强常态监管,谨防市场监管变成了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
为切实保障公平公正交易环境,贵州省贵阳市今年3月起在农贸市场开展不诚信商户黄牌警告试点活动,全年共涉及20家农贸市场,遍布贵阳各大区域。贵阳市盈佳农贸市场工作人员表示,在推行黄牌警告之前,他们一旦发现短斤缺两现象,首先会进行现场核实宣教,并对摊贩进行相关警告处罚,如果遇到再犯的,就会直接上报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黄牌警告实施后,不仅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也对农贸市场整体经营秩序的规范有很大帮助,目前发现类似情况后,我们会将警告牌直接悬挂在摊位上一周,其间,在观察其整改情况的同时,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置。”
唯有从根源上改变不法商家尤其是一些流动摊贩“一次性生意”和“坑到就是赚到”的想法,守住电子秤“小计量”,方能不断助力优化营商“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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