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牌特工最新章节显然,胡锡进谈《狂飙》演员涉毒:是不是应该给艺人含笑一个机会,这肯定会引起社会热议,也会引起巨大争议!
目前来看,胡锡进谈《狂飙》演员涉毒显然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网友们对此看法不一,呈现两极分化的特别。
可以说,如何看待老胡的这个观点,已经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社会现象。并且,如果说,网络上是一边倒批判胡锡进,显然是不实的。8万点赞、近四千的转发就足以说明问题。
第一种,赞同老胡的观点,还是要适度宽容,赶尽杀绝的态度不利于治病救人,也体现社会不够包容。
第二种,公众人物涉毒,必须零容忍。有网友直言:雷霆手段方显菩萨心肠。只有对涉毒行为严厉打击,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广大老百姓的安宁健康,不给涉毒艺人任何复出的机会,才能更好的震慑潜在的试毒人员。
第三种:宽容应该有限度。对于吸毒劣迹艺人必须零容忍,他们可以回到社会正常生活,可以有其他工作。但重回娱乐圈,仍然活跃在公众面前是不允许的。
他表示:老胡的观点总体没错。但我觉得是否零容忍要看公众人物踩的是哪条线。比如酒驾,我觉得犯错了没问题,当年高晓松出来还当了酒驾大使,大众包容度尚可。但吸毒,对不起,坚决零容忍。你可以重新融入社会,但吃公众人物这碗饭,还是算了吧。
比如,支持对艺人含笑永久封杀的依据是:广电总局曾在2014年的下发过加强管理的通知,其中一条明确写道:“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而认为应该给劣迹艺人改过自新的依据是:《禁毒法》第52条、《监狱法》第38条都明确了应该平等对待戒毒人员。具体条例如下:
1、《禁毒法》第52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显然,从法律上讲,这可是值得争议的。毕竟广电局与《禁毒法》等是存在着些许分歧的。
因此,客观说,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研究下这个问题。老胡说的到底是不是实情。如果是,有没有必要做出更完善的规定?
第一,老胡说含笑出戒毒所已经10年,做过北京市戒毒形象大使,也没有再被发现有吸毒行为,这个是老胡的判断,还是事情的原貌?
第二,老胡主张社会应当把他作为改过自新者对待,给他出路,包括允许他重操演艺职业。至于公众接受不接受他,由市场来决定。这个观点站不站得住脚?
第一,《禁毒法》第52条、《监狱法》第38条都明确了应该平等对待戒毒人员。
但是含笑并不是毒品,他不仅做了戒毒形象大使并且10年来没有再被发现吸毒,应该一码归一码。
第五,增加正能量的感召力值得支持,但不能被管制和压制力简单取代。社会应该保持一定宽松和自由,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够有自净力,并且保持活力,孕育更多的创造性。
不是说要有吸毒等犯罪的宽松和自由,而是认为含笑14年前吸毒被抓,进戒毒所三年,其声誉也遭到毁灭性自残,付出了沉重代价,在这之后他愿意悔过自新,而且做了戒毒形象大使,此时如果能够允许他重返演艺圈,展现的恰是正能量的感召力。这样做是社会有秩序和有包容的平衡,体现的是既严厉又有温度,更能够激励所有人,包括失足者进步。)
疫情三年,层层加码等行为层出不穷。何也?归根结底,个人认为,就是社会的法律意识存在不足。很多人对于权力和权益的边界仍然很模糊。
防疫不应该突破社会法律和秩序的底线。同理,对于劣迹艺人的处理也不应该突破这个底线。很多时候,个人都不理解娱乐圈、广电局以及追星族.
比如,像王力宏为代表的家庭丑闻的明星艺人,这些人真的就应该被打入冷宫吗?他作为歌手,难道公众不应该首先看重他的歌唱实力吗?
一直以来,就个人观察和感受,总觉得我们的娱乐圈,不管是明星艺人,还是公众,与欧美娱乐圈相比,我们似乎缺乏几分自然、淡然和开放。
具体而言,我们的明星们交税更少,更有明星包袱,更讲排场和架子,更有完美主义倾向。
而我们的观众呢,似乎更喜欢追求明星的绯闻八卦,对明星似乎过于仰视,缺乏一颗平常心。
但是娱乐圈是大染缸,成年人都知道这一点。在一个本就鱼龙混杂的是非圈,过于将重点放在明星艺人的个人隐私、八卦绯闻和道德感上,总感觉不如放在他们的表演实力、歌唱实力上。
明星也只是普通人,没有必要给予太高的光环。公众也应提高分辨能力,要有一颗平常心。
正如,老胡所说,世界上没有其他社会的演艺群体全部由没有劣迹前科的艺人组成,中国舆论场可以在必要时呼吁“严打”,但不能把它作为世界唯一的长期要求。
不仅是因为越有这种倾向,就容易在不知不觉中就完成了明星艺人群体的神化,进而导致饭圈文化成为顽疾。
此外,个人始终认为法律和社会秩序的底线是不能随意突破的。不管娱乐圈,还是影视作品,诚然,它们都具有某种文化输出或榜样作用。但是过度保护或遮掩娱乐圈的乱象,其实只会如纸包不住火,最终并没有起到什么好的榜样作用。
四、对于含笑的对重需周全、慎重,但是对于明星艺人是否需要保持很高的道德标准,值得思索
总的说来,关于老胡主张对艺人含笑要网开一面,个人持保留意见。真正想说的是,现行的法律和广电局的规定有没有冲突?如果有,相信会完善并解决。
简单讲,美国已经公开化。自然就没有必要在这方面这样严格。但我们显然不一样,我们是经历过清朝鸦片之害的,深知毒品的威力。对于艺人含笑地处理,必须要告诉社会影响,而绝非只考虑某人某事某行。
最后,借此文说点感慨,他山之玉,可以攻石。学习他人长处,去其糟粕一直是我们优良传统。对于娱乐圈,我想也应该这样。明星和公众或许都应该要有一颗平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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