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魂海盗学校不远招兼职,保底日薪200元,上网打游戏、唱歌跳舞、会聊天都能赚钱,工资按日结算,按月结款,想做就做,不想做不做,去不去?
近年来,直播行业快速发展,市场对主播需求旺盛,不少学生通过兼职方式进入直播行业,经过公司运营、团队管理、频道推送等方式,分别在电商、电竞、赛事、秀场直播等行业崭露头角,从而获取相应的兼职报酬。
但经验不限、学历不限的“无门槛”“低龄化”的招聘信息背后往往潜在巨大风险,兼职该如何避免求职陷阱?
日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法庭审结的演艺合同纠纷案件中,就有在校大学生因兼职网红主播,却遭遇求职不慎惹官司。
2019年,南宁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招聘网站、校园、地铁口等地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无任何演艺表演基础的年轻女性从事网络主播艺人工作。
文化传媒公司向应聘的女学生口头承诺:公司提供工作场所,配备电脑、耳麦、摄像头等直播设备,女学生只需要会玩王者荣耀就能签约,平时打卡上机直播玩游戏,每天按直播流量结算,公司每月定期转账到女学生账户。
但文化传媒公司要求女学生在公司提前拟制的《演艺经纪合同》及签约艺人管理条例上签名,公司口头保证合同仅用于公司存档,违约金只是固定格式,公司不会要求女学生赔偿,双方也不需要执行合同的在线时间,女学生可按自己的时间来直播。
15名女学生都与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签约艺人管理条例,其中3名女学生签约时年仅17周岁。
合同约定公司是女学生的独家经纪方、代理人,处理和管理合同范围的演艺活动,除经公司书面同意外,女学生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有关方签订有官方签署和履行演艺活动协议。
公司提供的直播平台是女学生从事网络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的独家及唯一平台,该活动是指女学生作为表演者通过网络平台以视频发布、直播、网络互动等方式与平台用户通过文字、网络表演、展示才艺等方式交流,统称“网络真人秀演艺”。
合同有效期限为2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合同履行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均未书面明确通知对方不再续约的,则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2年。合同期内,女学生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在任何平台进行“网络真人秀演艺”活动,否则构成根本违约,应支付公司违约金30万元整。女学生的佣金=当月直播平台结算实际收入。
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需向相对方承担违约金30万元整或者女学生在合作期间已获得的全部合作收益的二到五倍的违约金,以金额较高者为准。管理条例规定签约主播每月最低有效播出自然天数大于26天,每天播出6小时以上为“有效播出天数”,不服从公司管理安排,未满足前述条件的,公司有权终止该主播网络真人秀演艺并追究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主播长期休假,提前终止网络线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停止网络真人秀演艺活动,否则公司有权扣除应结算给该主播的全部收益,并按照《演艺经纪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15名女学生在公司运营的公会频道直播了3个月到1年不等后,因为种种原因停播,部分女学生在钉钉平台提交了停播申请,部分女学生表示交了申请但没保留截图等证据。
2021年,公司在通知15名女学生履行合同返回公司直播,遭拒后,公司以她们不解除合同情况下私自停播为理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认为,文化传媒公司与女学生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时,部分女学生虽为不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其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期间,通过互联网知悉直播业务,与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前述合同后,女学生提供网络直播服务,文化传媒公司定期结算佣金并支付给女学生,女学生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可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且有效。
《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文化传媒公司于2021年提起诉讼,主张女学生自2019年10月起违约停播要求女学生赔偿违约金;女学生抗辩双方经协商一致停播并解除合同。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查明的事实仅为女学生于2019年9月之后不再在文化传媒公司提供的公会频道进行网络直播,文化传媒公司不再向女学生支付直播收益。因女学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以书面形式确认解除《演艺经纪合同》,文化传媒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文化传媒公司曾向女学生提出警示及函告女学生要求进行演艺活动。
根据签约艺人管理条例关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主播长期休假,提前终止网络线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停止网络真人秀演艺活动……”的规定,仅可推定文化传媒公司同意女学生停播,属主播长期休假之情形,而非解除合同的合意。
如前所述,女学生停播视为主播长期休假,合同持续履行,文化传媒公司、女学生均无违约行为。直至2021年,文化传媒公司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就女学生停播等行为要求女学生承担违约责任,女学生应诉并提出合同已解除之抗辩,至此,双方订立的《演艺经纪合同》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
虽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主要在女学生,但女学生并未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且文化传媒公司未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提出警示、二次函告等方式提出履行合同的请求,故不应适用《演艺经纪合同》的约定,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由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损害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又因合同履行后,文化传媒公司可以获得的利益应为2021年2月至7月期间的直播收益,但该直播收益不能加计合同并无约定的公会频道额外收入,依约仅能按文化传媒公司合作所得除以履行合同期间作为月均直播收益,由女学生赔偿给文化传媒公司。
至于成本预估损失,文化传媒公司对其实际损失未提供任何具体证据证明,且即使女学生长期休假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直播间及经纪人亦应属文化传媒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必要支出,故法院不予支持。
直播行业的求职者尤其是年轻女性,在与演艺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先了解公司或单位的业务范围、经营状态、资信情况、薪酬结构、培训激励机制及劳动合同范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还应特别注意赏罚条款、减薪条款及违约金条款,有疑问应及时询问,发现合同漏洞应追问,必须保留证据,不应过分轻信他人的口头承诺或抱有侥幸心理。
在防范求职陷阱方面,首先,应用法律武装头脑,多学习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熟悉司法案例,掌握司法保障新动向。
其次,端正求职心态,不要焦急、浮躁和盲目,不要委曲求全,要警惕花言巧语。签约前,尽量多方面打听,了解用人单位的运作状况、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以及企业文化等情况,最好实地考察工作环境,将就业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最后,重视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达成劳动意向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要逐条细看,仔细分析,权衡利弊,切忌盲目签字。对模糊词句要提出质疑,对不平等条款要敢于指出,对不公平合同要坚决拒签,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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