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金禄近几年,随着短视频形式的不断发展,直播也成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途径,随即而来的是一大波网红主播诞生,以及网上直播带货的行业运行模式。
现在不仅是网红直播带货,很多明星都纷纷下台,加入了直播带货的行业,直播带货已经成为了一种新潮流。只是,由于目前直播带货毕竟是新产生的行业,不少网红、明星在上面翻车。
近日一则“网红直播间卖假当场被抓”、“上海破获首例网红直播带货售假案”的消息登上微博热搜,更让人咋舌。
8月28日下午,位于浙江杭州的某服装公司直播间内,知名网红主播廖某正在频繁试穿各类女装产品,数以万计的粉丝正在通过网络围观这场热闹的带货直播。
前一秒廖某还在直播间内试穿产品,下一秒镜头里却走进了一群便衣警察,伴随着廖某错愕的表情,直播戛然而止。
起初还有人认为这是营销手段,直到事情了结,大众才知晓真相,也不禁有人感慨,“直播带假货还会被警察叔叔当场抓获?”
此次事件中的网络主播的确算得上是国内首个因直播带货被在直播间当场抓获的主播。
该主播没抓之前粉丝体量达到百万,每天直播10个小时以上,每场直播销售额几乎突破7位数,日收入也相当可观。可惜该主播为了巨额提成和巨额“出场费”,还是选择了与假货制造商为伍,在直播间进行奢侈品牌“LV”“JUCCI” Moncler 等品牌的盗版货的直播带货。
当然,在直播过程中,她们并不会直接说明这些假冒奢侈商品的品牌名称,而是用各类代号代替,并且卖的商品也会有相应奢侈品的专有设计和图案标识。
即使出售价格是正品店内的几十甚至几百分之一,并且一般直播带货会采取假货中掺真货着卖,所以还是存在较大市场。
此案牵涉甚广、规模很大。据报道,公安机关在浙江掀了5个假货制造商,查处窝点8处,当场缴获假冒奢侈品牌箱包、服饰商品3000余件,涉案金额超6000万,该网红的直播公司团队也被全部批捕抓获。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仅是冒牌,刑法第140条还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与上述罪名相关的系列罪名还包括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
而网红在利用网络直播带货过程中,若主观上明知他人售卖的是假冒伪劣产品,且客观上积极帮助其代言售卖,依法可认定为网红与售卖假货的商家事先形成了共谋,实施了共同犯罪。
如2018年程某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采用“实体店+互联网”的模式销售假冒LV、GUCCI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案,金额同样达3559万余元。
其实,目前“网红直播”其实更多的是靠粉丝影响力而营造的噱头,本身内容、商品质量并不一定真实可靠。
当网红们在享受流量时代红利的同时,“直播带货”更应严格遵守法律义务,诚信交易,建立更加严格的选品团队,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消费者尽到社会责任。
虽然我们不可能苛求平台在海量的信息中对这种“隐性售假”做到绝对筛选与监管,但平台还是应当尽到必要的监管与提醒义务。
毕竟,销售者应当对销售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这是大众公认、法律认可的,也是理所应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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