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袖问情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期)显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省市场监管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9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0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1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2期)涉及徐州市7家生产经营企业,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红豆味面包,抽样单编号:GC06,生产日期: 2021-01-23,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批次紫米吐司面包1箱,共4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经排查,上述产品不合格是因为销售企业存储不当,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椒盐味花生米(油炸类),抽样单编号:GC99,生产日期:2020-11-10,规格型号:260 克/盒。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椒盐味花生米(油炸类)40盒,销售26盒,退回厂家14盒。经排查,上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制作工艺存在问题,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38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豇豆,抽样单编号:SC12,购进日期: 2021-03-09,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倍硫磷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及灭蝇胺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豇豆3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经排查,上述产品不合格是因为种植户违规使用农药,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紫米吐司面包,抽样单编号:SC43,生产日期: 2021-03-0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批次紫米吐司面包10箱,共4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经排查,上述产品不合格是因为销售企业存储不当,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散装黑芝麻,抽样单编号:GC61;购进日期: 2021-03-16,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散装黑芝麻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经排查,上述产品不合格是因为当事人未严格进行进货查验,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5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复用餐碗;抽样单编号:GC74;加工日期:2021年3月19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上述不合格复用餐碗已于抽检当日全部使用完毕。经排查,上述产品不合格是因为操作人员清洗不彻底,热力消毒时间没有达到标准,导致消毒不够彻底。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牌猪肉脯(精制),抽样单编号:PJ29,生产日期:2021-1-20,规格型号:250克/袋。不合格项目:沙门氏菌项目不符合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猪肉脯(精制)90袋,销售88袋,库存1袋,丢失1袋。经排查,上述产品不合格是生产环节质量把控不严造成的,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猪肉脯(精制)一袋的行政处罚。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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