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紫外线玻璃贴膜当下,电影解说类短视频非常火爆,以某视频平台为例,不少热播电影在短视频平台可以获得千万以上的播放量。电影解说类博主账号也是数不胜数,有些账号的粉丝数量已突破千万。
这些电影解说类博主通过对影视剧片段进行删减切条,压缩讲解,用5至10分钟将一部90至120分钟的电影“提炼”处理后分享给观众。
这些未经授权对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暴力搬运的短视频可能涉及侵权。除此之外,抄袭他人“创意”创作短视频,利用他人文字作品改编创作短视频,利用他人短视频进行广告宣传等行为也可能涉及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
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该细则规定了21种禁止出现的内容类型,并共计指出100种涉及的内容。
视频平台监管的第一步是对短视频内容进行侵权判定,然而,短视频侵权难以认定是业内共识。与长视频不同,短视频没有比对样本库,有时侵权情况并不明显,这就造成过滤审查难度大。
有的短视频打着“吐槽”“点评”的旗号,直接引用影视作品内容;有的采用增加配音、背景音乐等方式对影视作品进行一定加工处理;有的通过剪辑影视作品,重新设计所谓的剧情,加入自己设计的形象;还有的“搬运号”为了躲避监管,采用拼音、谐音、关键词等进行包装,即使被封号后,也能换个“马甲”继续侵权......
有观点认为,短视频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指的是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时,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是侵权行为难以治理的根本原因,部分平台仅在举报后实行“通知+删除”责任,缺乏主动监测、删除的动力。
根据近日《电脑报》发布的关于11个中短视频平台的短视频版权管理横向测试报告显示,仅有两家视频平台能够做到在30分钟内处理掉侵权视频。
有专家人士表示,作为行业发展的最大受益者,视频平台要加强版权管理和事前审查义务,全面筛查、主动过滤,对于短视频传播行为的规范及行业的良性发展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许身健教授表示,一味增加事前审查义务,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也会间接地影响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快速传播效率,而且这不一定能够有效地解决版权争议问题。
许身健进一步解释道:首先,我国几亿短视频用户每天的视频上传数量是十分巨大的。
2020年,全国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剧目共670部23519集。如果说这样的版权规模被数以亿计的短视频创作者进行二次创作,每天产生出来的视频数量是难以想象的。何况这里还不包括往年以及海外视频类产品的数量。
其次,视频平台进行事前审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时间成本。如果强制要求视频平台提供事前审查的义务,不仅给大型平台造成巨大的压力。一些中小平台也将会不堪重负,直接出局。这样的做法,其实在变相的遏制竞争,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此外,许身健还提到,对于一些追求短平快的视频内容,如果需要在发布前进行事前审查,那么用户就不能够第一时间获取信息,这不仅不利于用户的体验,也会导致创作者更新频率降低、创作者数量减少,进一步影响到平台经营。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表示,当前各个视频平台使用的过滤技术和检测技术并没有很成熟,成本非常高,误伤率也很高。
显而易见,短视频的版权治理问题已经成为一件业界共识的事情。针对短视频版权治理问题,到底应该如何合理合法、有效率地规制呢?
“在短视频版权治理过程当中,我们应该有一个基本目标,即通过科学有效监管、合理的责任分配抑制短视频盗版恣意增长。同时,我们要考虑到,为创作留下足够的空间,促进产业健康有效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后郝明英表示,除了在立法、司法、行政方面加强短视频版权保护,行业也应当有所行动。
郝明英提出,权利人与使用者需要探索新的许可模式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式,权利人与平台方也需要通力合作,探索过滤审核机制。行业协会也应当发挥作用,推动相关的版权数据库建设,达成最低统一性的标准。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看来,一个规范有序的版权生态,并不应该使得发布视频的用户动辄得咎,却又无所适从。她认为,平台对于“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应该要求平台是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最大化地发挥规则的善意。
在平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上,平台要考虑规则程序的便捷、措施的适当,以接到投诉后处理为主、事先采取主动预防措施为辅,机器审核为主、人工审核为辅。
其次,短视频、直播作为网络娱乐方式,已经成为公众文化生活的一部分,一方面应当通过平台监管和司法裁判来提高短视频制作者和用户的版权意识。另一方面,对于社交媒体平台当中出现的未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品呈现,权利人也应当予以适度的容忍。
最后一点,从长远来看,短视频也好,直播也好,这个行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平台方能够持有更多的平台内容,通过采购影视作品,通过鼓励原创的内容生产,通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达成许可,与著作权人展开合作的方式,营造内容多元的版权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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