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二关河是指近年来,不少带货主播通过短视频直播展示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然而,部分电商平台上售卖同款商品的商家擅自盗用他人短视频进行商业宣传,殊不知此举已构成侵权。近日,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短视频侵权的案件。
刘某是某平台上的知名博主,拥有数十万粉丝,其运营的账号设有店铺橱窗,并发布了一系列由其本人担任模特的服装短视频。后刘某发现,另一平台上的某女装店铺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自己拍摄的模特服装视频及照片作为商品宣传。视频中刘某的面部形象清晰可见,且店铺还截取了数张照片用于商品介绍界面。刘某随即对页面截图进行证据保全,并将该店铺经营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作为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未获得刘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拍摄的模特视频及照片进行产品宣传,此举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根据刘某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形式及影响等因素,法院判令李某在其女装店铺首页登载道歉声明,并保留七日。同时,鉴于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李某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刘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李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6000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近年来,随着线上购物渠道的兴起,模特图片及视频运用十分广泛。需注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店铺在经营过程中,应谨慎使用他人形象照片、视频用于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等,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在该商品售卖界面使用其肖像,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肖像权,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李星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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